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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柯*在三门县浦坝港镇蜍下村东南片38号家中一楼前面的房子中,以“骨牌三十张”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柯*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柯*已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李*、朱*、严*、陈**、陈**、陈**、陈**、陈**的证言,现场照片,罚没收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柯*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三刑初字第165号
  •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柯*,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2015年1月2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良挺

  • 代书记员章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