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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占美亮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占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案经安徽省**法院二审,以(2013)宜刑终字第00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占美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占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占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占美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刑执字第08774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占美亮,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洪琳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