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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颜郑飞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完颜郑**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肥东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完颜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1、2012年9月至10月及201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完颜郑*和马*(已判刑)等人在肥东县撮镇镇及周边地区居民家中以牌九为赌具流动开设赌场。赌场按照庄家每条赢钱数额5%或10%的比例抽头渔利,每天抽头款达数万元,每天参赌人数达几十人。完颜郑*、马*等人雇用吴某某(已判刑)等人为赌场联系、安排场地和望风,并且每天支付雇用人员数额不等的高额工资。

2、2013年4月11日起,桑某某、白*(均已判刑)和完颜**等人在肥东县店埠镇青春菜市场、肥东县气象局附近、店埠镇浮槎路附近、店埠镇梁园路西侧王*家等处以牌九为赌具开设赌场。赌场每天20时左右开始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结束,并按照庄家每条赢钱数额10%的比例抽头渔利,每天抽头款达5万元左右,所得抽头款由桑某某、完颜**等人平分。桑某某等人雇用薛*(已判刑)负责收取抽头款项,雇用马*(已判刑)协助收取抽头款项并负责发放赌场雇用人员工资和参赌人员的u0026ldquo;出场费u0026rdquo;,雇用王*某、沈某某(两人已判刑)为赌场望风,并且每天支付雇用人员数额不等的高额工资。同年4月16日晚,桑某某、白*在王*家开设赌场,有30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次日凌晨被肥东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126411元、赌具牌九一副、铁质抽水箱一只及抽水箱内存放的抽头款21700元。其中,完颜**参与后期二、三天时间的赌场开设。

另查明:完颜郑*退缴赃款70000元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和图片,检查笔录和图片,现场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资料,证人王某某、葛*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马*、桑某某、白*等人及被告人完颜郑*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完颜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完颜郑*直接实行开设赌场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起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完颜郑*相对于桑某某等人参与的时间较短,罪责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完颜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完颜郑*认罪、悔罪,结合退赃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完颜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完颜郑*退缴赃款七万元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完颜郑*上诉提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理由为:1、其未参与桑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2、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缴赃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完颜郑*开设赌场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以上证据业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完颜郑*是否参与桑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问题,经查:同案人桑某某、白*的供述能印证证实,桑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后期,完颜郑*作为u0026ldquo;股东u0026rdquo;参与了该赌场,且平均分配获利。因此,足以认定完颜郑*参与桑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且系主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完颜郑*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在量刑时,业已考虑完颜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系累犯、悔罪态度、主动退赃等情节,充分体现了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完颜郑*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刑终字第00322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完颜郑飞,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10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昊

  • 代理审判员董雪美

  • 代理审判员汪蕾

  • 书记员刘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