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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彭*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296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彭**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场所,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彭*明知王*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彭*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在本市庐阳区大杨镇利港四季华庭小区C栋商铺的二楼租了一间房子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内设捕鱼机一台(含十个独立操作单元)。因其孩子较小,无法照看赌博游戏机室,遂以每月4000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彭*管理该游戏室,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记账及收款、保管赌资等工作。2013年12月12日下午,公安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在赌博游戏机室内将彭*依法传唤归案,王*于2014年3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交代罪行。

王*在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3000元,案发后,主动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彭*各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15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杨*、方*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及赌博工具捕鱼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0)肥西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本院逮捕决定书及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王*、彭*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被告人彭*明知王*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均预交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开设赌场罪,其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期间被羁押15天已扣除。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对于涉案的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赌博工具捕鱼机1台,由扣押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大杨派出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庐刑初字第00296号
  •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被逮捕,现押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 被告人彭*,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良群

  • 书记员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