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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蜀山区绩溪路万象生活广场一楼“壁虎漫步”动漫城内设置暗房,提供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赌博机29台(计60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2014年7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博机房进行检查,查获了涉赌人员20余名,扣押了上述全部赌博机。

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夏*、谢*、吴**、陈**、贾*、王*、阮*、董*、徐*、陈**、高*、周*、吴**、吴**、盛*、赵*、杨*、陆*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涉案赌博机的清单,涉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方位图,赌博机摆放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借条、合肥壁**限公司筹建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蒋*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以营利为目的,在同一地点摆放了赌博机共29台(计60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能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蒋*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也应一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的被告人蒋*违法所得6万元、查扣的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蜀刑初字第00117号
  •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蒋*,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无业,现住本市瑶海区,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杜卫根

  • 审判员孙钰

  • 人民陪审员蒋昌饶

  • 书记员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