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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初,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蜀山区潜山路与望江路交口“皇廷水都”六楼的房间内,摆放了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彩票娱乐机4台、金玉满堂赌博机4台、六狮争霸赌博机8台、百家乐8台、自动礼品售卖机8台、深海探宝捕鱼机1台(具有8个基本操作单元)、PK王子赌博机1台(具有8个基本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博机房进行查处,查扣了上述全部赌博机。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张*、高*某、金*、吴*、王*、关*、黄*、谢*、薛*、王*、汤*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赌博机的清单,涉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方位图,赌博机摆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在同一地点摆放了赌博机共48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能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也应一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扣的赌博机48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蜀刑初字第00123号
  •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2013年7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钰

  • 书记员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