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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蒋某某、郭*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蒋某某、郭**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蒋某某、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2月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蜀山区东至路朱大郢城中村中租赁民房开办赌博机室,在该赌博机室内摆放了11台具有上分、退分等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参与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2年3月12日,该赌博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将被告人郭*抓获并扣押了前述赌博机及赌资420元。

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郭*、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案件事实。

2、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包河区淝河镇丁大郢城中村中租赁民房开办赌博机室,在该赌博机室内摆放了13台具有上分、退分等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参与赌博,并雇佣“老唐”(在逃、另案处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4年3月27日,该赌博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并扣押了前述赌博机。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案件事实。201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蒋某某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案件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蒋某某、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赌博机照片,案发现场方位图,证人王某某、汤某某、阚*、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摆放可供24人独立操作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郭*明知他人系摆放赌博机供他人参赌获利,仍参与现场经营管理,被告人江某某、蒋某某、郭*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虽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其在2014年3月20日投案时如实供述了第1起案件事实,在2014年3月27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第2起案件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江某某可能的活动范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内仍继续开设赌场的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江某某、蒋某某、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查获的赌博机、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蜀刑初字第00316号
  •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江某某,男。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老三”,男。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郭*,女。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季峻峰

  • 书记员黄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