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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黄某某、孙*、唐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4)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为谋利,商定在唐某某租赁的本市蜀山区西二环路福乐门广场四楼动漫城内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唐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仍向其提供自己租赁的场所。2014年2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在福乐门广场四楼动漫城开设的赌博机房开始营业,被告人唐某某参与了现场经营管理。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在该赌博机房共计摆放了具有10个操作基本单元的捕鱼机1台,具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的扑克机1台,具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的“六狮王朝”机1台,具有1个操作基本单元的“至尊车载霸”机4台、“六狮之星”机8台、“金**”机1台,具有10个操作基本单元的金色赌博机套机11台(其中1台系主机)。上述赌博机均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计分功能,以1元10分的向参赌人员收款及退款。2014年2月21日8时许,该赌博机房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前述赌博机亦均被查获。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前述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在经营赌博机房期间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退缴了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记账日报表,招聘广告,调取证据清单及租赁协议、借条,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视频及照片,被告人指认查获记账日报表及赌博机照片,案发现场方位图,证人余*、吴*、阚*、余*某、姚*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以营利为目的,在福乐门广场动漫城内摆放可供49人独立操作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唐某某等人系摆放赌博机供他人参赌获利,仍向其提供场所并参与现场经营管理,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唐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孙*、唐某某的犯罪所得;查获的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蜀刑初字第00315号
  •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某某,男。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黄某某,男。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孙*,男。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唐某某,男。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季峻峰

  • 书记员黄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