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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2014)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张*购置16台陆狮尊品连线机、6台彩票机(每台均为1个机位)、3台捕鱼机(每台10个机位)赌博机安装于合肥市包**联超市一楼星际动漫城,开设赌场,并招聘贺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2014年8月1日该赌场被查获。

另查:被告人张*于2014年8月1日被侦查人员在该赌场内当场抓获,并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侦查人员当场收缴上述赌博机具以及赌资8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人贺某某、张*、沈某某、陈**、徐某某、张某某、陈**、盛某某、郑某某、侯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照片,现场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场所,共设置52台位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二、已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包刑初字第00063号
  •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合肥市包河区,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取保候审至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程梅翠

  • 书记员杨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