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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良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初至12月初间,被告人梁**和王某某、包*甲(两人已判刑)在肥东县张集乡薛桥村村民家中以牌九为赌具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数达二三十人,共非法获利数万元。

另查明:2014年11月19日,梁*甲到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张*、梁**、孟*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王某某、包**、夏某某、包**、许某某、黄*、李**的供述,检查笔录、现场图和图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及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直接实行开设赌场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曾因赌博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梁**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肥东刑初字第00149号
  •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梁**,绰号“二德子”,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于肥东县,汉族,农民,住肥东县。2012年6月2日因赌博等行为被肥东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静

  • 审判员费维斌

  • 人民陪审员杨宇

  • 书记员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