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高**、高*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4)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高*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代理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高*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高*甲伙同高*乙在肥东县店埠镇定光新农场南区一门面房内开设赌博机房,该赌博机房内摆放“大时代”赌博机5台、“六狮王朝”赌博机5台、“浩瀚乾坤”捕鱼机1台,共计18个操作单元,并安排人员在该机房内提供上分服务。肥东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3日查获该赌博机房,并扣押现场赌资2000元。

另查明: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高**、高*乙主动到肥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两人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证人高**、陈*、费*、王*等人证言,被告人高**、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两被告人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高*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机房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高**、高*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肥东刑初字第00006号
  •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甲,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肥东县。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高*乙,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晓萍

  • 审判员王炜

  • 人民陪审员杨宇

  • 书记员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