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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甲、丁**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甲、丁**、曹*、丁*乙、宣*、宋**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甲、丁**、曹*、丁*乙、宣*、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0月和2013年2月至3月期间,马*(已判刑)伙同完颜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肥东县撮镇、店埠及桥头集等地居民家中开设流动牌九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按照庄家每条赢钱的10%抽取水钱,每天抽水营利达数万元。马*、完颜某甲雇佣吴**(已判刑)等人为赌场联系、安排场地,负责为该赌场看更望风。

被告人田*甲、丁**、曹*、丁*乙、宣*、宋*明知马*、完颜某甲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和茶水服务,并收取场地费用。其中,被告人田*甲、丁**、曹*从中获利约4000元,被告人丁*乙、宣*非法获利约3000元,宋*非法获利约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甲于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丁*乙、丁*甲、宣*、曹*于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宋*于2014年8月26日分别主动到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甲、丁*甲、曹*、丁*乙、宣*退缴赃款各3000元,被告人宋*退缴赃款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并有证人田**、任*、茆**、完颜陈*、葛*、王*、童*、李*等证言,同案犯吴**、马*的供述,被告人田*甲、丁**、曹*、丁*乙、宣*、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六被告人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甲、丁**、曹*、丁*乙、宣*、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场地费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甲、丁**、曹*、丁*乙、宣*、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六被告人退缴赃款等悔罪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丁*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未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曹**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丁*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未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未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未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对退赃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肥东刑初字第00386号
  •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田某甲,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于肥东县,汉族,农民,住肥东县。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丁*甲,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于肥东县,汉族,农民,住肥东县。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曹*,女,1959年6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彰武县,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现住肥东县。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丁*乙,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于肥东县,汉族,农民,住肥东县。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宣*,女,1948年5月15日出生于肥东县,汉族,农民,住肥东县。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宋*,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于肥东县,汉族,农民,住肥东县。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晓萍

  • 代理审判员王炜

  • 人民陪审员杨宇

  • 书记员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