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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刘*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9日以肥西检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刘*、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纵瑞东、书记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及辩护人、被告人刘*、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丁*承包经营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中街“垚淼动漫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丁*将其购买的一台“五星宏辉”退币机,8台“六狮王朝”退币机,2台“捕鱼机”放置在“垚淼动漫城”的暗房里,提供给他人赌博,累计非法获利数万元。“垚淼动漫城”经营期间,丁*雇用被告人刘*负责招聘工作人员及日常赌场经营管理,被告人王*甲伙同吴**(另案处理)负责赌博机的维修维护和查账工作。

被告人丁*、刘*、王*甲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未作辩解。

被告人丁*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赌场的经营收入含有电玩游戏机收入。被告人丁*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丁*承包经营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中街“垚淼动漫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丁*将其购买的一组“五星宏辉”游戏机(8个操作单元,每个单元可供一人使用,下同),一组“六狮王朝”游戏机(8个操作单元),2组“捕鱼机”(共16个操作单元)放置在“垚淼动漫城”的暗房里,提供给他人赌博。“垚淼动漫城”经营期间,被告人丁*雇用被告人刘*负责招聘工作人员及日常赌场经营管理,被告人王*甲伙同吴**负责赌博机的维修维护和查账工作。

另查明:2014年3月27日以上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查扣以上具有赌博功能机器、扣缴赌资11946元。案发后,被告人丁*、刘*向肥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苏*、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刘*、王**的供述与辩解;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器供人赌博,被告人刘*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参与赌场经营管理,被告人王*甲明知他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器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机器维修等直接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是赌场的开设者,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王*甲或为赌场提供经营管理、或为赌场提供机器维修等直接帮助,系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王*甲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丁*、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现场查获的机器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丁*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刘*的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王**的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四、公安机关查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器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并分别予以销毁和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肥西刑初字第00366号
  •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丁*,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个体户。被告人丁*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个体户。被告人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务工。被告人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聂新春

  •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