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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8日至同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曹**同胡某某、史某某(均已判决),先后在肥西县柿树岗乡联圩村双庄村民组、肥西县花岗镇八里村郭老郢村民组、肥西县花岗镇花园村下湾村民组多次开设赌场,利用麻将作为赌具,以“二八杠子”方式聚众赌博,按照赢钱5%的比例对庄家抽取“水钱”,每场参赌人员达数十人,获利近万元。赌场开设期间,黄*某(已判决)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为赌场望风,黄*甲(已判决)在赌场内负责抽取“水钱”,束*伙同解启军(均已判决)负责驾驶车辆为赌场中转接送赌徒,张某某、张**(均已判决)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利用自家房屋为赌场提供场所。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至同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曹**同胡某某、史某某(均已判决),先后在肥西县柿树岗乡联圩村双庄村民组、肥西县花岗镇八里村郭老郢村民组、肥西县花岗镇花园村下湾村民组多次开设赌场,利用麻将作为赌具,以“二八杠子”方式聚众赌博,按照赢钱5%的比例对庄家抽取“水钱”,每场参赌人员达数十人,获利近万元。

另查,被告人曹**故意伤害于201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9日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史某某、朱某某、黄**、黄某某、束*、张某某、解某某、张**、付某某、闵*、何*、杨某某、周*、林*、徐某某、贾某某、黄**、潘*、桂某某、林*某、宋某某、范某某、黄**、杨**、陶某某、朱**、凌*、方某某、汤某某、祝*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归案经过等书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审理中被告人曹**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人曹**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曹**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肥西刑初字第00302号
  •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曹**(绰号“曹**”),男,1963年12月4日生,安徽省肥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09年10月11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6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4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2014年5月16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平

  •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