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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董*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董*、戴*、何*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纵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董*、戴*、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伙同董*分别在肥西县上派镇张*二期安置点“品茶阁茶楼”、肥西县上派镇四十埠村沈郢村民组戴*家中、肥西县上派镇三岗村厚郢村民组何*家中开设赌场,并分别邀集人员参与赌博,赌场赌博方式为推“骨头牌九”,并按照10%抽取水钱。被告人张*、董*各分得水钱两万余元。被告人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二次将自家房屋提供给张*、董*作为赌场场所,共非法获利400元。被告人何*三次提供自家房屋作为赌场场所,共非法获利600元。

2014年3月5日、25日,被告人董*、戴*、何*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董*各被扣押10000元、被告人戴*、何*分别被扣押400元、60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董*、戴*、何*在开庭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栗*、马*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照片,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董*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多次开设多个流动赌场;被告人戴*、何*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积极为其提供赌场场所,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董*、戴*、何*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董*、戴*、何*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净化社会风气,惩罚与警示赌博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四、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五、非法所得21000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董*、戴*、何*的管制期限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肥西刑初字第00195号
  •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公司员工,住肥西县(户籍地肥西县)。被告人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同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董*(绰号“小丑”),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个体户,住肥西县(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人董*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戴*,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无业,住肥西县。被告人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何*,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无业,住肥西县。被告人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新才

  • 书记员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