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被告人陈某某刑事判决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徐某某(已判刑)开设赌场,多次参与赌博,仍三次将其住所提供给徐某某组织多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1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向公安机关退出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徐某某(已判刑)开设赌场,多次参与赌博,三次将其住所提供给徐某某组织多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1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向公安机关退出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9日被该局以赌博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由终止侦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徐某某、严*某、邵某某、叶某某、邢某某、严*甲、张某某、谈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庐江刑初字第00142号
  •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小学文化,农民。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红兵

  • 书记员卢薪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