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吴**、杨*、焦**、黄**、李**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繁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吴**、杨*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以及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张**、上诉人吴**、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安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奇滨,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帆,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安徽**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安徽**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焦**,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建平
审判员李静曦
审判员梁莹
书记员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