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姚某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繁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权

代理审判员陈**

代理审判员张赵慧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公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产党新闻全**大中国政府网全**协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我们|内部邮箱|关于我们|网站地图|添加收藏|设为首页

Copyrights最高人民法院AllRights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总机:010-67550114举报:010-67556131

京ICP备05023036号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芜中刑终字第00240号
  • 法院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繁昌县。2012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安徽省繁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26日被安徽**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安徽**民法院决定,由安徽省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繁昌大戏院放映员,住安徽省繁昌县。2010年3月26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安徽省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繁昌县。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安徽省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