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夏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镜湖区东方龙城雅乐苑内设置“明星97”赌博游戏机25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2月18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室,当场扣押赌博游戏机25台、赌资430元,抓获参赌人员5名。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某、奚某某、蒋某某、唐*、黄某某、钱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设置25台赌博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明星97”赌博游戏机二十五台、赌资四百三十元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镜刑初字第00254号
  •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2015年3月25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阳

  • 书记员向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