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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底以来,被告人朱某某承租本市镜湖区东方龙城雅乐苑X幢X单元X室开设赌场,室内放有“明星97”赌博游戏机十三台,供赌博人员用现金买分上分的方式进行赌博,获取非法利益。

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并扣押赌资3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

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赌资380元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镜刑初字第00119号
  •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2014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震

  • 书记员陈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