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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及其辩护人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3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喻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海洋之星牌捕鱼达人赌博机3台、龙虎豹牌老虎机2台,摆放在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安康路一门面房内,供他人进行赌博。2014年2月11日下午2时许,芜湖市**巡警大队民警到该门面房例行巡查时,现场查获正在利用捕鱼达人赌博机进行赌博的邵某某、韦某某、孙某某、王*、丁*五名参赌人员(另案处理)及给参赌人员“上分”收钱的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当场查获3台海洋之星牌捕鱼达人赌博机、2台龙虎豹牌老虎机及非法获利款人民币9523元。截止到被查获之日起,被告人喻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达260000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刑事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为非法获利,开设赌场,且属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喻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非法获利只有90000余元。其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获利260000元证据不足。首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六次供述中,前五次均交代自己只获利90000余元;其次,最后一次供述虽交代获利260000元,但未将其中不属于赌博机收入的部分扣除,具体包括投币式(非赌博)游戏机的收入、零售香烟、饮料、食品的收入和每日用于找零、退分的备用金。2、被告人喻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喻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安康路一门面房内,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海洋之星牌捕鱼达人赌博机3台、龙虎豹牌老虎机2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另摆放投币式游戏机15台,并销售水和饮料。

2014年2月11日下午2时许,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到该门面房例行巡查时,现场查获正在利用捕鱼达人赌博机进行赌博的邵某某、韦某某、孙某某、王*、丁*五名参赌人员(另案处理)及给参赌人员“上分”收钱的被告人喻某某,当场查获海洋之星牌捕鱼达人赌博机3台、龙虎豹牌老虎机2台及非法获利款人民币9523元。截止到被查获之日起,被告人喻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达90000余元。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喻某某向本院退出赃款8047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陈**、潘某某、陈**、张某某、佘某某、王*、丁*、韦某某、邵某某、孙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能积极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海洋之星牌捕鱼达人赌博机3台、龙虎豹牌老虎机2台予以没收,赃款9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鸠刑一初字第00196号
  •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初识字,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耿**,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洁淳

  • 人民陪审员王广珍

  • 人民陪审员毕海霞

  • 书记员徐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