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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7日至4月10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本县荻港镇黄山路49号自己家中、荻港镇长江渔业大楼后面的树林里、荻港镇漕洼小区前面的山边聚集吴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余人以推“金花园”的方式进行赌博。胡某某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共摆赌四十余场,每次抽头渔利约300元,共非法获利12000余元。

2014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正在赌博时被巡逻民警查获,胡某某逃窜,后经荻**出所电话传唤,于同年6月18日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吴某某、鲍某某、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劣迹查询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繁刑初字第00196号
  •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1年10月4日出生,住繁昌县。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范涛

  • 人民陪审员罗顺霞

  • 人民陪审员陈永胜

  • 书记员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