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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甲、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甲、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甲、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甲于2014年2月和3月先后在其蚌埠市淮建一村14栋四单元10号家中放置共计8台“97明星”游戏机招揽他人参赌。其间,被告人宋*(纪*甲之妻)参与赌场经营管理。二被告人经营赌场期间,非法获利1万余元,参赌人员达170余人次。2014年5月26日22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纪*甲、宋*,并查获“97明星”游戏机8台。经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8台“97明星”游戏机,共计8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甲、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甲于2014年2月和3月先后购买8台“97明星”游戏机,放置在其位于蚌埠市淮建一村14栋四单元10号的家中招揽他人参赌。被告人宋*协助纪*甲经营管理该赌场。2014年5月26日22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赌场进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纪*甲、宋*及7名参赌人员,并查获“97明星”游戏机8台及赌资696元。二被告人经营赌场期间,违法所得累计达1万余元。2014年6月6日,经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8台“97明星”游戏机,共计8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另经当庭查实,被告人纪*甲、宋*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及赌资照片、扣押清单、记载赌博机出分情况的笔记本、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周*、张*、王*、纪*乙的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甲、宋*以营利为目的,在住处设置共计8个基本单元的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纪*甲购置赌博机并负责赌场的主要经营管理,系主犯;被告人宋*协助被告人纪*甲经营管理赌场,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宋*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纪*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纪*甲、宋*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八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6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龙刑初字第00225号
  •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纪*甲,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无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宋*,女,1970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无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继领

  • 人民陪审员陈雪红

  • 人民陪审员顾洁

  • 书记员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