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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施*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龙刑初字第00072号
  •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汪*,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

  • 被告人施*,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余勇

  • 审判员彭艳

  • 人民陪审员陈雪红

  • 书记员韩继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