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施*,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勇
审判员彭艳
人民陪审员陈雪红
书记员韩继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