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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吴**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吴**、潘*、郑**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吴**、潘*、郑*及被告人吴**的辩护人刘**、被告人郑*的辩护人平凡、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高*、戴*、王**(三人已判决)以入股方式在本市体育场皇家会所三楼开设百家乐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方*与孙*、李*甲(两人已判决)负责日常管理,杨*(已判决)为赌场会计,严*(已判决)等人为赌场发牌人员,王**(已判决)负责操作电脑显示屏,赌场工作人员日工资200-300元,当天结清。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潘*、吴**、郑*明知高*等人在本市体育场皇家会所三楼开设赌场,仍在赌场里面入股。经永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赌场在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经营期间,共盈利902.6万元。

2012年11月初,被告人方*与高*、孙*、李**、李*乙(四人已判决)等人在本市体育场皇家会所三楼开设百家乐赌场,营业十余天后,孙*安排将赌场搬到营市街106号名为老地方土菜馆的门面房营业,2013年1月8日,该赌场搬回本市体育场皇家会所三楼进行营业,1月9日晚上营业开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潘*、吴**、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方*辩称:其只是在赌场负责发烟,不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也不是赌场股东。

被告人潘*、吴**、郑*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指认其他同案犯,对于案件的侦破、审判起到一定作用,系立功;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不仅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同案犯进行指证,对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均起到积极作用,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高*、戴*、王**(三人已判决)等人以入股的方式在本市皇家会所三楼开设百家乐赌场,并由高*提供场地。赌场股东或其介绍的人可直接到杨**拿筹码并记在该股东名下,赌博后再到杨**算帐。经营期间,被告人方*与孙*、李*甲(两人已判决)负责赌场日常管理;杨*为赌场会计,负责管理码房和账目;严*、扈*、陆*、尤*等人为赌场发牌人员;王**负责操作电脑显示屏,赌场工作人员日工资200-300元,当天结清。2012年4月16日晚上,该赌场营业期间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潘*、吴**、郑*明知高*等人在本市体育场皇家会所三楼开设赌场,仍在赌场里面入股。2013年2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龙**司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在杨*办公室查获了百家乐赌场的账本,经安徽**鉴定所鉴定,该赌场在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经营期间,共盈利902.6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在杨*所写股东增股记录中股东姓名有u0026ldquo;联u0026rdquo;、u0026ldquo;乐u0026rdquo;等,在每个股东姓名后面都记录了其增股、增资的数额。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所记的百家乐赌场账本中每天账目记录中都写有u0026ldquo;联合u0026rdquo;字样并在后面注明拿码及还码数额。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杨*所记的百家乐赌场账本中每天账目记录中都写有u0026ldquo;玫瑰u0026rdquo;字样并在后面注明拿码及还码数额。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杨*所记的百家乐赌场账本中每天账目记录中都写有u0026ldquo;大乐u0026rdquo;字样并在后面注明拿码及还码数额。

2012年11月初,被告人方*与孙*、李**、李*乙(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皇家会所三楼开设百家乐赌场,营业一段时间后,孙*安排将赌场搬到营市街106号名为老味道土菜馆的门面房营业,该处门面房系蚌**州公司所有,2012年3月30日,高*、单*以每月4500元的租赁费将该处房屋租下,后高*将该处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改造,将前门(两处卷闸门)用水泥封上,只留一小门,并加装防盗门。该赌场在营业期间,由孙*、李**等人负责管理,被告人杨*负责管理账目及码房,陈*负责发牌,王*乙负责望风。2013年的1月8日,该赌场搬回本市皇家会所三楼进行营业,2013年1月9日晚上营业开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赌台、发牌器、筹码、对讲机、无主现金8万元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相关资料证明:杨*在银行个人账号资金存取情况及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资金数额。

2、赌场账本证明:百家乐赌场2012年3月1日至4月15日的上下水帐目以及股东增股、增资表、已收股本情况。在杨*所写股东增股记录中股东姓名有u0026ldquo;联u0026rdquo;、u0026ldquo;乐u0026rdquo;等,在每个股东姓名后面都记录了其增股、增资的数额。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期间,杨*所记的百家乐赌场账本中每天账目记录中都写有u0026ldquo;联合u0026rdquo;字样并在后面注明拿码及还码数额。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8日期间,杨*所记的百家乐赌场账本中每天账目记录中都写有u0026ldquo;玫瑰u0026rdquo;字样并在后面注明拿码及还码数额。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杨*所记的百家乐赌场账本中每天账目记录中都写有u0026ldquo;大乐u0026rdquo;字样并在后面注明拿码及还码数额。

3、租赁合同、高*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平面图证明:2007年12月28日,蚌埠**有限公司和高*签订了关于本市体育路56号房屋的租赁合同(建面为4376.31平米),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2012年3月31日,蚌**学校与单*签订了关于本市体育场西大门内办公楼二楼内二间半房屋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31日至2013年3月31日。

5、租赁合同及转租协议补充说明证明:2011年5月8日,武*与姜*签订了关于本市营市街106号门面房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2012年3月30日,武*又与单*签订转租协议补充说明一份,姜*不再继续租赁,经武*同意由姜*转租给单*,租赁期至2013年5月20日结束。

6、龙**司的设立登记资料证明:蚌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

7、户籍信息材料证明:四名被告人年龄、住址等自然情况。

8、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方*、吴**、潘*的前科以及高*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9、抓获经过、《关于吴**等人投案自首有关情况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方勇于2013年1月16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9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郑*、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1、2012年4月16日21时34分对本市体育场皇家会所三楼赌博案现场进行勘验,现场有一张绿色下注用的长桌(印有庄闲和等字样)、笔记本电脑、筹码盒、分筹码用的筢子,南墙上挂有一显示屏,房间北边和东边摆放沙发若干。2、2013年3月4日对本市营市街106号房屋进行现场勘验,营市街106号门面房悬挂u0026ldquo;老味道土菜馆u0026rdquo;字样,该门面房西侧大门采用水泥墙填充,水泥墙有一延伸的红色防盗门,进该防盗门一米后有另一向北防盗门,房屋内部有沙发、椅子及办公桌、铁皮柜、麻将桌等物品。对皇家会所二楼游戏厅进行现场勘验,房屋内有立式空调、老虎机一台、铁皮柜等物品,室内墙壁上有赌博记分牌、上分规则等。

11、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1月9日21时38分,公安机关对皇家会所三楼百家乐游戏厅进行勘验,查获赌台一张、发牌器一个,若干塑料筹码、对讲机二部、疑似赌资5587元及无主现金8万元。

12、辨认笔录证明:戴*辨认出吴某甲是皇家会所三楼百家乐赌场的股东;王*甲辨认出吴某甲、潘*是皇家会所三楼百家乐赌场的股东;王*丙辨认出方*经常在赌场出现;严*辨认出方*经常在赌场出现,管理赌场秩序。

13、安徽永合(2013)会鉴字第00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2012年3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皇家会所三楼百家乐赌场共盈利902.60万元。

14、证人吴*乙的证言证明:体育场皇家会所三楼赌场的大股东是高*,其在赌场里入了三万块钱股,小股东有其、潘*,吴**、郑*。赌场平时是方*、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王**负责。在赌场的账本里其记u0026ldquo;秀茹u0026rdquo;,潘*记u0026ldquo;联合u0026rdquo;、郑*记u0026ldquo;玫瑰u0026rdquo;、吴**记u0026ldquo;大乐u0026rdquo;。

15、证人方*的证言证明:其是方*的哥哥。高*是皇家会所开百家乐赌场的大老板,平时不出面直接管理赌场,u0026ldquo;毛**u0026rdquo;、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u0026ldquo;大琪u0026rdquo;和方*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杨*是赌场的会计并负责管理码房,赌场所有资金、账目都由他负责,他每天会跟高*交接赌场的收入。u0026ldquo;毛**u0026rdquo;、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u0026ldquo;大琪u0026rdquo;、u0026ldquo;玫瑰u0026rdquo;(郑*)、u0026ldquo;秀茹u0026rdquo;(吴**)、u0026ldquo;联合u0026rdquo;(潘*)、u0026ldquo;大乐u0026rdquo;(吴**)在赌场有股份。赌场在2012年4月被查禁了。过了一段时间,高*又重新在皇家会所开百家乐赌场,这个赌场后来搬到营市街高*租的门面房干,之后又搬回皇家会所,2013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了。

16、证人戴*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份,高*讲他在皇家会所开百家乐赌场并提议其入股,其就拿了十万元给杨*,占0.8%的股份,其自己也经常去赌。**、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专门看场子,孙*是后去的,也是负责看场子,杨*负责码房和记帐。赌场每天晚上8、9点钟开始营业,次日早上5、6点钟结束。营业结束后,场子里的股东会留下来与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方*、杨*一起盘码、算账,赌场赢钱就是u0026ldquo;上水u0026rdquo;,输钱就是u0026ldquo;下水u0026rdquo;,亏赢情况直接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帐里。每天早上盘完帐,当天晚上股东就可以去杨*那里领钱。股东带人去赌博,从杨*那用现金拿码或记帐,以后还,如果不还,杨*可以从介绍他来的股东的份子钱里扣。高*有时去场子里转转,用的房子就是皇家会所的房子。每天杨*从帐上直接扣5000元作为场地费给高*。对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帐本,上面记录的u0026ldquo;高u0026rdquo;就是高*,后面的数字是他介绍的人去拿的码,u0026ldquo;永u0026rdquo;代表方*、u0026ldquo;海u0026rdquo;代表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另外还有u0026ldquo;瓜u0026rdquo;是u0026ldquo;瓜*u0026rdquo;,他也是股东。吴**、吴**也是股东,账本上记录的u0026ldquo;秀茹u0026rdquo;就是吴**。u0026ldquo;大乐u0026rdquo;就是吴**。赌场工作人员工资是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或方*发,是杨*给他们的,发牌的一天300元。每天大概有二三十个人参与赌博。这个赌场2012年4月份被查禁。

17、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份,戴*拉其去皇家会所百家乐赌场玩,讲这个赌场是高*开的。后来高*讲让其放一点钱入股,这样拿码方便,有盈余还能分钱,其就拿了二万元钱给杨*,杨*是赌场的会计。场子平时是高*的老弟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方*、孙*负责看的,这个赌场一直干到2012年4月份被查。这个赌场每天早上关门之前,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方*、孙*、杨*都会留下来盘码,算一算场子的盈利情况,还有就是每个股东的输赢情况,分到每个股东头上有多少钱,这些东西都是杨*直接记录到账目里的。赌场的大股东是高*,另外戴*也有股份,场子里每天晚上有三四十人参与赌博。对于从杨*办公室搜出的账目,上面u0026ldquo;瓜u0026rdquo;指的就是其,u0026ldquo;松*u0026rdquo;就是戴*,u0026ldquo;高u0026rdquo;就是指高*。每个名字后面的数字是以万为单位的,股东签多少码,就直接在他名字后面记录一下,还了的话就减掉。杨*每天就是拿着这个账到赌场里盘码,最后算出当天赌场的输赢情况,后页记录的是总账,这上面写的u0026ldquo;上u0026rdquo;就是u0026ldquo;上水u0026rdquo;,就代表这天赌场盈利这些钱,u0026ldquo;下u0026rdquo;就是u0026ldquo;下水u0026rdquo;,就代表赌场这天赔钱了,也就代表股东赔钱了。这个钱都是刨掉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给高*的房租钱之后的钱。后来其听说孙*他们又到工农**肉馆东边的一处房子开百家乐赌场了,这次他们用的房子也是高*的。

18、证人高*的证言证明:其是龙**司的老板,皇家会所是其开的,房子是其租的。杨*是龙**司的会计,单**是公司经理。苏*羊肉馆的房子是单*租的。

19、证人单*的证言证明:证实其是龙**司的经理,皇家会所三楼用来开百家乐赌场的房子是龙**司2009年自己盖的。营市街那边的门面房是高*和人家谈好,高*让其去签的合同,其去签合同时高*也在。这个房子的用途其也不知道。龙**司成立时需要两个人,高*就让其挂名,其没有出一分钱,也不在公司占任何股份。

20、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其是龙**司的会计,公司老板是高*,皇家会所的老板也是高*。2012年2月份,孙*让其去皇家会所三楼他们开的百家乐赌场上班,其管理码房。其记得百家乐赌场里的股东有孙*、u0026ldquo;毛**u0026rdquo;、方*、u0026ldquo;瓜*u0026rdquo;、李*甲,他们都在其那里分过钱。u0026ldquo;毛**u0026rdquo;是赌场的负责人之一,赌场的总负责人是孙*。赌场干到2012年4月份被查禁。2012年11月份,孙*又找其去管码房,还是在皇家会所三楼开的,这次赌场的总负责人是孙*,干了二十多天就搬到苏三羊肉馆那边,在那干了一个多星期,孙*又让搬回去到皇家会所三楼,后来就被查了。李*乙也是股东,她是后期入的股。公安机关查获的帐本是其记的,每天的账上写的名字是拿码的人和码数,最后一面的汇总不是其算的,是每天股东算帐时核的,u0026ldquo;上水u0026rdquo;代表赌场盈利额,u0026ldquo;下水u0026rdquo;代表赌场亏损额,

21、证人孙*的证言证明:其在百家乐占3%的股份,李**、李**、方*也是股东、具体占多少其不太清楚。陈*负责发牌,有一个姓王的拿对讲机放风,还有一个人负责码房,两个打杂的,后来这个赌场搬到工农路苏三羊肉馆东二百米一个门面房干了几天后就停了,今年元月8号搬回皇家会所三楼,9号被查了。赌场按5%抽水。高*是皇家会所的老板。

2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其在百家乐投了三万元钱,方*、李**、孙*都是这家百家乐的股东,其是通过孙*入的股,这家赌场按5%抽水,在工农路每天人少时八九个人、人多时十几个人,累计有一百多人赌博。王*乙是看门的、吴**是打杂的、杨*是管帐发码的,还有发牌的。

23、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其在苏三羊肉馆那边赌博时,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讲其可以入股,拿三万元钱,算1%。其是股东,其听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讲赌场大股东是高*,但不出面,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方*、u0026ldquo;大琪u0026rdquo;是小股东,他们负责百家乐赌场的日常管理,杨*是会计,陈*负责发牌、王**负责放风,赌场平均每天有十几个人参与赌博。

24、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2年11月份方*叫其到三楼百家乐赌场去望风看门,其干了十几天赌场又搬到苏三羊肉馆那干了十天左右,其去时水泥墙什么的都封好了,其就是在外面发现情况通过对讲机通知里面,主要就是为了防警察,后来又搬回到皇家会所三楼,其工资有时u0026ldquo;大琪u0026rdquo;发,有时方*发。在百家乐赌场,李*乙、u0026ldquo;大琪u0026rdquo;、方*、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都是小股东,这都是他们自己跟其讲的。

25、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孙*讲他要开赌场,让其到场子里打杂。没几天,孙*让其和他人从皇家会所三楼搬了百家乐专用的桌子、椅子和一个大的液晶显示器到苏三羊肉馆东边的一个门面房里,赌场当晚就营业了。杨*负责码房,王*乙放风,陈*和另外两个女的负责发牌。其每日工资200元,发牌的日工资为300元。老板是孙*,股东有李**、方*、李*乙。这个赌场干了7、8天,又搬回皇家会所三楼,才干了1天,第二天就被查了。

26、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其是2012年11月份到皇家会所三楼百家乐赌场干发牌员的,是李**介绍其去的。这个赌场在工农路羊肉馆那边也开过,赌场按5%抽水。李**、u0026ldquo;大琪u0026rdquo;、方*、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都是股东,每天结束后,他们几个都留下来盘帐不走。赌场的负责人是u0026ldquo;大琪u0026rdquo;,杨*负责码房发码。

27、证人严*的证言证明:其是2012年3月份到皇家会所三楼百家乐上班的,做发牌员和抽水,抽水是按5%,一天工资300元,是会计杨*发。其认为这里的股东有u0026ldquo;松*u0026rdquo;、u0026ldquo;瓜*u0026rdquo;、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方*,因为他们在这讲话怪有用,赌场有什么事都找他们,而且我们这些工作人员下班后,这些人留下来盘码。赌场老板是高*。

28、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其是2012年4月初到百家乐赌场负责操作电脑,显示输赢情况,每天工资300元。赌场大老板是高*,方*、u0026ldquo;毛**u0026rdquo;等人天天在赌场管理。

29、证人陆*的证言证明:其是2012年4月9日到百家乐赌场工作的,是跟严*学发牌,每天工资300元。工资是u0026ldquo;四哥u0026rdquo;发。

30、证人尤*的证言证明:其在百家乐赌场跟严*学发牌,准备在里面干服务员,才学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31、证人扈*的证言证明:其是2012年4月9日到赌场上班的,是学发牌,每天200元收入。

32、证人汪*的证言证明:卢**是其老客户,杨*名下尾号为5625的交通银行贷记卡卢**使用过,并支取过十万元钱,杨*经常来交行存款,二三天来存一次,每次少则五六万,多则七八万。

3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蚌埠**有限公司将位于本市体育路56号的房屋出租给高*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34、证人管*的证言证明:其系蚌**学校副校长,体育场西大门西侧门面房二楼的房子是属于体育学校的,北口的两间半是租给龙**司经理单*当办公室用的,高*是龙**司的老板,经常见到他。

35、证人周*的证言证明:其系蚌**育局副局长。体校教练吴某丁找过其讲高*想租二楼北面的房子当办公室用,其让管某具体办的。

36、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明:其系体校的教练,皇家会所进门口处二楼北面的二间半房子是高*联系他租的,后来是高*的手下单*去签的合同。

37、证人武*的证言证明:营市街的门面房当时转租给单*时,与单*一起来的还有一个男的,经辨认,这个男的是高*。当时在租给单*时此房屋并未被改造过。

38、证人姜*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租赁了营市街106号门面房开饭店。因效益不好不干了。高*手下就找其合伙人韩*,其同意转租。房屋转租给高*后没见他们营业并且门口多了两堵墙,把大门都堵上了,根本不像营业的。

39、证人韩*的证言证明:其和姜*原来在营市街106号合伙开饭店,后来生意不好,就想转租,高*的老弟愿意出一万元钱转让费,后来其和武*一起来皇家会所找到高*要了一万元钱,当时其们还问高*要用这个房子干什么,高*讲拿下来给他老弟干的,其饭店里的设备都没转让给他,后来其从那走看到门头都没换,大门也被堵了,只留个小门。

40、证人汤*的证言证明:其与营市街106号门面房相邻,该门面房原来干饭店,后来变成游戏厅用来赌博。

41、被告人方*的供述证明:其在赌场负责拿烟、倒水,不是赌场股东也不是赌场经营管理者。

4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证明:皇家会所三楼百家乐赌场的大老板是高*,负责赌场管理的有方*、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u0026ldquo;毛**u0026rdquo;、u0026ldquo;大琪u0026rdquo;。2012年左右,其在赌场入了三五万元的股。小股东有其、潘*、吴**、郑*、王**。方*在赌场负责日常管理。其在赌场账本里的名字是u0026ldquo;大乐u0026rdquo;,潘*叫u0026ldquo;联合u0026rdquo;,吴**叫u0026ldquo;秀茹u0026rdquo;,郑*叫u0026ldquo;玫瑰u0026rdquo;。

43、被告人潘*的供述证明:皇家会所三楼百家乐赌场是高*干的。2011年年底,其到皇家会所百家乐赌场玩,高*让其放点钱在赌场,其交了12万元,高*让其将钱交给方*和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方*、u0026ldquo;毛**u0026rdquo;、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负责赌场管理,杨*是赌场的会计,负责管理码房和账目。赌场里的大股东有高*、王**、戴*,小股东有其、郑*、吴**、吴**。

44、被告人郑*的供述证明:皇家会所三楼百家乐赌场的大老板是高*,负责赌场管理的有方勇、u0026ldquo;海滨u0026rdquo;、u0026ldquo;毛**u0026rdquo;、u0026ldquo;大琪u0026rdquo;。杨*是赌场的会计,负责管理码房和账目。赌场里的大股东有高*、王**、戴*,小股东有其、潘*、吴**、吴**。这个赌场于2012年4月份被公安机关查禁后停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干起来了。

被告人方*辩称其不是赌场股东也不负责日常管理。经查,同案犯吴**、潘*、郑*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及证人方*、孙*、李**、李**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方*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以及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系赌场的股东。被告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提出吴**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指认其他同案犯,对于案件的侦破、审判起到一定作用,系立功。经查,被告人吴**是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对同案犯犯罪事实的交代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不属于立功。故辩护人关于其构成立功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甲、郑*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可适用缓刑。经查,涉案赌场经营时间长,参赌人员众多,仅一个半月的盈利款就达到近千万元,社会危害大,不宜判处缓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吴**、潘*、郑*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涉案赌场经营时间长,参赌人员众多,盈利近千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潘*、郑*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方*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被告人方*涉及从犯部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虽主动到案,但一直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吴**、潘*、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主动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方*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潘*、郑*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吴*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潘**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郑**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山刑初字第00352号
  •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方*,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户籍地蚌埠市淮上区,住所地蚌埠**。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4月14日被原蚌埠市郊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30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大乐,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户籍地蚌埠市淮上区,住所地蚌埠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22日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8月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刘**,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潘*,绰号联合,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住所地蚌埠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6月1日被蚌**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8月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郑*,绰号玫瑰,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蚌埠东货场职工,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8月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平凡,安徽**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时玲,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煜

  • 审判员张勇

  • 人民陪审员徐建平

  • 书记员谷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