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郭*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郭*为牟利在龙子湖区交通路附近购买了7台“97明星”游戏机,在蚌山区“千万家菜场”南门西侧租赁一门面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厅。该游戏厅12月5日开业后于12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光荣派出所查获,郭*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依法行政处罚。12月下旬被告人郭*再次将游戏厅重新开业,2015年1月24日21时许,被查获。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郭*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及主动退赃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郭*在龙子湖区交通路附近购买了7台“97明星”游戏机,在蚌山区“千万家菜场”南门西侧租赁一门面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厅。该游戏厅12月5日开业后于12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光荣派出所查获,郭*因因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依法行政处罚。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郭*再次将游戏厅重新开业,2015年1月2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对该游戏厅进行查处,当场扣押“97明星”游戏机7台,赌资204元,抓获被告人郭*及参赌人员。

2015年1月30日,经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7台“97明星”游戏机共计7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案发后,被告人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97明星”赌博机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蚌)公机认定字(2015)第005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蚌公蚌山(光荣)行罚决字第(2014)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蚌山(青年)行罚决字第(2015)65、66、67、6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人章*、张**、陈*、张**、蒋*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以营利为目的两年内再设置7台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97明星”赌博机7台、赌资204元(均在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04号
  •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无业,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人郭*因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于2014年12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处罚。被告人郭*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刘*,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林

  • 书记员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