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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伙同赵*、何*(均已判刑)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份期间,共同在禹会区西苑小区内长期摆放赌博工具,以掷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进行抽头盈利。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查扣的赌博工具等物证、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张*等人证言、被告人范*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范*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范*伙同赵*、何*(均已判刑)在禹会区西苑小区内长期摆放赌博工具,以掷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进行抽头盈利。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同案犯赵*、何*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安徽**民法院法刑上二字(83)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方位图及收缴的赌博工具照片、朝**出所关于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3日西苑小区聚众赌博出警情况表、证人赵*、何*、郭*、王*、张*、郁*、蒋*、沈*、陈*、郭*的证言、被告人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以盈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与同案犯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范*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系老年人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在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禹刑初字第00188号
  •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范*,男,汉族,1940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陶店新村10号楼2单元602号,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人范*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83年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殷凌云

  • 书记员吴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