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柏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公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淮上区沫河口镇被告人柏某某经营的“百姓浴池”内,办案民警现场查获一台“魅力宝贝”牌游戏机和上述游戏机。经蚌埠市公安局管理支队认定,上述一台“魅力宝贝”游戏机和一台“小鱼机”(有五个把位),共计六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经现场测量,赌博机放置地点据沫**小学直线距离九十六米。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柏某某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且在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柏某某在其经营的“百姓浴池”内放置了一台“魅力宝贝”牌游戏机。并供他人放置了一台“小鱼机”(五个把位),约定从盈利中提成。2015年1月29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淮上区沫河口镇“百姓浴池”内,办案民警现场查获上述游戏机。经蚌埠市公安局管理支队《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上述一台“魅力宝贝”游戏机和一台“小鱼机”(有五个把位),共计六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经现场测量,赌博机放置地点据沫**小学直线距离九十六米。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柏某某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五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03)五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五**守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朱*、陈*、刘*的证言,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蚌)公机认定字(2015)第006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且在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刑初字第00093号
  •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柏某某,女,回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30日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放置赌博机于2013年4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博机一台、赌资97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小会

  • 书记员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