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曹*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执行人:曹*,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传清
书记员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