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怀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执行人:吴**,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孙冬冬
书记员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