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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张*(已判刑)在固镇县王庄镇大蒋村润家组的谢*家小店内放置一台可供六人同时赌博的赌博机(俗称小鱼机),供他人赌博,张*与被告人谢*约定收入均分,经营期间谢*负责管理,共非法获利12000余元,谢*分得6000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谢*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蒋**、张*等人的证言,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经营商店固定场所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已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固刑初字第00090号
  •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韩小亮

  • 书记员谷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