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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犯非法拘禁罪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金*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候健怀、被告人金*及其辩护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刘*甲因怀疑被害人程*在其开设的赌博机房内赌博时作弊赢钱,欲要求程*返还所赢现金。2015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金*,要求其帮忙找程*要钱,金*随后与周*来到位于本区福乐街刘*甲开设的棋牌室,见到了被告人刘*甲、刘*等人。在被告人刘*甲的安排下,被告人金*伙同周*、刘*、程**寻找被害人程*,在王*的帮助下,被告人金*、周*等人在本区田**医院附近一自建楼房内找到被害人程*,被告人金*、周*等人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对被害人程*实施殴打,后将其强行带至淮河大坝小岛村附近。被告人刘*甲以及王*随后赶至现场,再次对被害人程*实施殴打,并要求要求程*归还其在游戏机室赢的现金。被告人刘*甲、金*等人随后将被害人程*带至本区原红枫电影院自建楼一房间内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金*、周*离开。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甲再次联系被告人金*、周*、邹*、马*前来继续控制被害人程*。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被害人程*解救,并将被告人金*、周*、马*、邹*等人抓获。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11月,被告人金*伙同方国*、尹**、姚*在本市大通区铂兰美地小区14号楼地下车库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周*、宋*等人为他人赌博提供上分、收款等服务,从中非法牟利。2014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并销毁一组6台连线机、一组转盘式赌博机(8个把位)。在公安机关查获前,被告人金*等人为逃避处罚,已将部分赌博机转移并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金*对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认为,刘**系初犯,其经营游戏机室时间不长,此次因机子出故障便怀疑是被害人程*乘机作弊骗财而导致案发,被害人被拘禁的时间不长,且只是轻微伤,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能结合刘**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的辩护人认为,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金*系受同案人刘*甲电话之邀,为讨还游戏机房因机器故障被受害人程*骗取的三万元而参与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所起作用在客观上小于刘*甲,各同案人均有对受害人程*的殴打行为,但并无伤害后果,本案中的u0026ldquo;殴打u0026rdquo;行为不是非法拘禁情节严重的表现。对开设赌场罪,主犯方国忠口头承诺给予金*的份额是20%,占比是1/5,且该赌场开设时间较短,约一个月,影响和后果较小,应对金*认定为从犯。关于捕鱼赌博机数量,虽然不会影响本案定性和整体处理,但仍应以严格的证据为准,派出所的现场查获说明只认定一台捕鱼赌博机。请求法院结合金*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缴纳罚金的情况对其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刘*甲因怀疑被害人程*在其开设的赌博机房内赌博时通过作弊的方式赢钱,欲要求程*返还所赢得的现金。2015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金*,要求金*帮忙找程*要钱,金*随后电话联系周*(另案处理)来到本区福乐街刘*甲开设的棋牌室,见到了被告人刘*甲、刘*(绰号u0026ldquo;三子u0026rdquo;,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刘*甲的安排下,被告人金*伙同周*、刘*、程**(另案处理)寻找被害人程*,在王*(绰号u0026ldquo;丫头u0026rdquo;,另案处理)的帮助下,被告人金*、周*等人来到本区田**医院附近一自建楼房内找到被害人程*,被告人金*、周*等人遂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对被害人程*实施殴打,后将其强行带至淮河大坝小岛村附近。被告人刘*甲以及王*随后赶至现场,被告人刘*甲等人再次对被害人程*实施殴打,并要求程*归还其在游戏机室赢的现金。被告人刘*甲、金*等人又将被害人程*带至本区原红枫电影院自建楼一房间内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金*、周*离开。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甲再次联系被告人金*、周*、邹*(另案处理)、马*(另案处理)前来继续控制被害人程*。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被害人程*解救,并将被告人金*及周*、马*、邹*等人抓获。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11月,被告人金某伙同方国*、尹**、姚*(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大通区铂兰美地小区14号楼地下车库设置二台捕鱼赌博机(每台8个把位)、一组u0026ldquo;单挑u0026rdquo;连线机6台、一组u0026ldquo;六狮u0026rdquo;连线机6台、3台投币老虎机、1台转盘式单挑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周*、宋*(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他人赌博提供上分、收款等服务,从中非法牟利。2014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并销毁一组6台连线机、一组转盘式赌博机(8个把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程*的陈述,证人周*、马*、邹*、张*、袁*、费*、廖*、李*、刘**、王*、宋*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程*受伤照片,查获赌博场所照片,淮南**民法院(2007)淮刑中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刘**、金*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各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租赁场地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对其辩护人认为应认定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金*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金*一人犯有数罪,应实行并罚。量刑时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田刑初字第00868号
  •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辩护人候健怀,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金*,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07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淮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批准逮捕并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辩护人曹**,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鲁仕林

  • 审判员王兴

  • 人民陪审员陶静

  • 书记员刘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