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区田东锦源时尚街经营的“东方台球室”内同时经营赌博机房。2015年1月15日,民警在“东方台球室”内当场查获可用的赌博机“八仙过海”赌博机一台(八把位),“捕鱼机”一台(十把位)和三台“老虎机”。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区田东锦源时尚街经营的“东方台球室”内同时经营赌博机房。2015年1月15日,民警在“东方台球室”内当场查获可用的赌博机“八仙过海”赌博机一台(八把位),“捕鱼机”一台(十把位)和三台“老虎机”。
2015年2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殷*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大通区。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审判员轩毅
书记员李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