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胡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区田东锦源时尚街经营的“东方台球室”内同时经营赌博机房。2015年1月15日,民警在“东方台球室”内当场查获可用的赌博机“八仙过海”赌博机一台(八把位),“捕鱼机”一台(十把位)和三台“老虎机”。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区田东锦源时尚街经营的“东方台球室”内同时经营赌博机房。2015年1月15日,民警在“东方台球室”内当场查获可用的赌博机“八仙过海”赌博机一台(八把位),“捕鱼机”一台(十把位)和三台“老虎机”。

2015年2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殷*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田刑初字第00470号
  •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大通区。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轩毅

  • 书记员李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