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区上湖小学东围墙外经营赌博机房,2015年3月23日19时许,该赌博机房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可用的斗地主赌博机十台,共有十个把位可用。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区上湖小学东围墙外经营赌博机房,2015年3月23日19时许,该赌博机房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可用的斗地主赌博机十台,共有十个把位可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石*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区。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员轩毅
书记员刘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