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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区上湖小学东围墙外经营赌博机房,2015年3月23日19时许,该赌博机房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可用的斗地主赌博机十台,共有十个把位可用。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区上湖小学东围墙外经营赌博机房,2015年3月23日19时许,该赌博机房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可用的斗地主赌博机十台,共有十个把位可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石*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田刑初字第00461号
  •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区。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轩毅

  • 书记员刘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