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陈某某、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李**合伙在本区淮河大道西侧陈**巷内一处门面房内开设电子赌博机场所进行赌博。2015年2月10日21时许,舜**出所民警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并扣押一组四台“森林舞会”电子连线赌博机(可供四人进行赌博)、一台六把手的“海洋之星”捕鱼机(可供六人进行赌博)、三台老虎机(可供三人进行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李**合伙租用淮河大道西侧陈家岗居民居住区内一处门面房,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2015年2月10日21时左右,淮南市公安局舜耕派出所民警依法查获该场所,现场扣押一组四台“森林舞会”连线赌博机(可供四人进行赌博)、一台六个把手的“海洋之星”捕鱼机(可供六人进行赌博)、三台老虎机(可供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李**亦被现场同时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任*、郑*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扣押决定书》、《淮公(田)勘(2015)K02010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李**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李**均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田刑初字第00391号
  •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月1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释放,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该局于4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月1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释放,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该局于4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鲁仕林

  •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