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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下半年以来,戴**、徐**、吴**(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聚众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8月份,被告人柏**参与其中,管理赌场。2013年8月20日晚,柏**等人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一鱼塘边活动板房内开设赌场,当晚参赌人员张某某推牌九共输现金26万余元。2013年8月21日晚柏**等人再次在唐山镇莲花村桂山队桂长文家开设赌场,次日凌晨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组织警力查处该赌场,柏**等人逃跑,民警先后抓获参赌、涉赌人员20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张**、吴某某、史某某、项*、方某某、戚某某、王某某、张**、裴**、孟某某、鲍某某、陈**、毛*、张*、朱某某、裴**、陈**、邵*、杨某某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祝磊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祝磊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柏祝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谢刑初字第00056号
  •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柏**(小名“大祝”),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安徽省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安徽省寿县看守所,同年10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2014年1月29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收监羁押。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勤

  • 代理审判员李雷

  • 人民陪审员宋亚莉

  •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