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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朱*甲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朱*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甲、陈**及其辩护人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以来至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朱*甲在八公山区八公山镇下郢村一出租房内,雇佣王*、朱*乙等人,以猜谜中奖的形式吸引参赌人员王**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以牟利。2014年7月29日,该赌博地点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后被告人陈**、朱*甲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5日,又在八公山区八公山镇下郢村另一出租房内,继续雇佣王*、朱*乙等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召集参赌人员孙**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以牟利。2015年2月5日,该赌博地点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被告人陈**、朱*甲分别于2015年2月10日、2015年5月4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朱*甲以营利为目的,以猜谜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非法的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又继续组织开设赌场,持续时间长达数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甲第一次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初犯、无前科等情形,提请对被告人陈*甲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并不是与被告人陈*甲合伙开设赌场,而是给被告人陈*甲帮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朱*甲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下郢村一出租房内,雇佣王*、朱*乙等人,以猜谜中奖的形式吸引参赌人员王**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以牟利。2014年7月29日,该赌博地点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后被告人陈**、朱*甲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5日,又在八公山区八公山镇下郢村另一出租房内,继续雇佣王*、朱*乙等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召集参赌人员孙**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以牟利。2015年2月5日,该赌博地点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被告人陈**、朱*甲分别于2015年2月10日、2015年5月4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由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物证(谜面1150张,有奖猜谜票据2000张、牌九1副)证实系被告人陈**、朱*甲开设赌场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

(二)书证

1、通话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甲于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2月5日期间,除2015年1月8日至14日,2015年1月23日至2月1日,其手机基站显示为安徽阜阳地区,其它时间段其手机基站均显示为淮南市;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朱*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陈**、朱*甲所开设的赌场收缴的猜谜工具情况;

4、租房协议证实:2014年6月1日被告人朱**介绍从潘某某处租房情况;

5、到案经过三份证实:被告人陈**、朱*甲于2014年7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陈**、朱*甲分别于2015年2月10日、5月4日被抓获归案。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朱*乙的证言证实:他是因为在八公山蔡岗村那边一条巷子靠路边卖谜猜谜的店里负责开票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了。这个场所应该是今年5月份中旬开始干的,是玉林、朱*甲和陈*乙(陈*甲)。这个场子开的时候他就过去开票,是朱*甲让他过去的,一天30块钱,一天一结。这个场子连他在一起有五个工作人员,有他、王**、王**、“小素”、“小*”,他和王**都是负责收钱开票的,王**是负责记账的,小素是负责把他们收的钱以及留下的单子送到王**那边给王**记账,以及从王**那领钱给他和王**开工钱,小*是负责在别人买谜猜谜猜对的时候拿着票到王**那拿好钱给猜谜猜对的人。他也是听朱*甲讲的这个场子是和朱*丙合伙开的。

这个场子是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干的,一开始在朱岗村干了个把月,没干赢就搬到下郢子这个地方了。去年7月份,在下郢子被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次,场子关闭了。去年11月份,这个场子又重新开了,他也就在这里工作了。

2、证人孙**的证言证实:以为没事他才冒名顶替承认他是老板的,其实老板是朱**、陈**和朱**。这个场子就是从36个动物名字随便选一个放在盒子里,然后发给每个人一张票(白色单子),那票上有36个编号对应各种动物的谜语,想赌的人就选一个或几个号码或者选一个或几个对应一个动物的谜语。押一个动物最低2块钱,赔率是1:30,押2块钱中了就得60块钱。一般每个人就押一、二十块钱的。朱**负责出谜语和记账,王*负责收单子、收钱,朱*乙和他负责开票,陈*乙有时候也出出谜语。每天上午9点开始,12点结束。下午6点开始,8点左右结束,每天上、下午各一场。他不认为这叫开设赌场,觉得叫猜谜语。

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她是去年11月底在这个猜谜语赌场内上班的,上班的时候这个场子已经开始了三四天了。赌场的老板是陈**(大名是陈**)、“小好”(大名朱**)。他们各自有不同的分工。朱**是她家门侄子,她和陈**负责把谜底放到铁盒子里以及每天记账,每天的营业额、中奖额及工资;朱*乙、孙**负责开票,她负责抱谜底盒子和开奖兑奖。如果赌场里有人闹事或产生纠纷了,朱*丙负责出面解决。她是2014年11月底开始的,好像是28号或29号的一天重新在该猜谜语赌场工作的,是朱**喊她去的,上班一直上到今天。2014年5月份的样子开始的,最开始是在朱岗,赚不到钱,后来7月份搬到下郢村,一直到7月底那个场子被公安局端掉。去年11月份,这个场子又重新开始干了,老板是陈**和朱**,还有朱*丙也应该是老板,朱*丙平时也分这个场子的利润,平时不抛头露面,只有这个场子发生纠纷了,才出来摆平,朱*丙主要负责摆平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朱*甲喊她去帮忙的,在朱岗村干过,在路东村对面新元楼饭店后面干过,她每天拿30元工资,老板是朱*甲和陈*甲,后来干时间长了听讲老板是朱*丙,朱*丙在里面有股份,具体是全部的股份还是和朱*甲、陈*甲共同入股,她就不知道了,如果猜字谜的现场有打架闹事的或者产生纠纷,都是朱*丙出面摆平,去年年底的一天,朱*甲又打电话让她过去帮忙,她有事就没去。

5、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朱岗村、下郢村的赌场什么时候开的她不清楚,她是天热的时候朱*甲喊她去的,一直到7月份赌场被公安局端掉,她总共干了20多天,老板是陈**和朱*甲,去年年底赌场又开业她就没去了。

6、证人鲍**的证言证实:她是在两个瘸子开的场子里帮忙的,其中一个年龄大点的男的,头发不多,脸上有胎记。还有一个年龄小点,胖胖的,短头发,找她的是那个脸上有胎记的戴**的男瘸子,让她过去给帮忙的。大概在2014年6月份前后。

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她知道蔡岗村村委会旁边一个屋子里面有私人卖彩票的有大半个月了,她都是每天上午10点钟左右去的,她去的时候里面就开了几局了。她下午没去过。今天是她去找一个朋友,没买彩票。她买过几次,大概一共花了100多块钱,中过3次,一次能得60块钱。这里有两个老板,都是残疾人,年龄大概都是三、四十岁,一个胖、一个瘦。

8、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今天中午11点多,他到八公山区下郢子村部旁边几个残疾人开的谜场猜谜,他共买了两场,第一场他买了20块钱的动物,第二场他又买了30块钱的,都没买中,后被公安局的逮住了。输赢的比例是1:30.开赌场的是两个残疾人,一个叫陈**,一个叫“小好”,谜底都是他俩负责搞的。

9、证人候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他在下郢村一个屋里(是平房,带个院子)猜谜赌博,被公安人员逮住了。就是干猜谜的老板出个谜面,放在盒子里,谜底猜36个动物,然后开票让参加赌博的人买,一注是2块钱,猜中了赔30倍,最多买50块钱的。老板是两个残疾人都是腿瘸,一个叫陈**,一个叫“小好”。有3个服务员,一男一女开票,还有一个女的来回拿盒子。这个地点去年夏天干了一起,被公安局逮住了,这次又干了五六天。

10、证人周**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0点左右,他在下郢村一个平房玩猜谜赌博,被公安人员逮住了。就是干猜谜的老板出个谜面,放在盒子里,谜底猜36个动物,他们在旁边下注,2块钱一注,最多买50块钱的,猜中了30倍的返还。老板是陈*乙跟“小好”,一个拄双拐的瘸子也是老板(不知道大名,50岁左右,体态较胖,双腿残疾),在那里开票。

1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他花钱猜谜的地方是在八公山区八公山镇蔡岗村村委会旁边的一个房子里,房子是靠路边,门是铁门。他知道已经开了十几天了,但不知道猜谜的地方是谁开设的,也不知道具体开设多长时间了。猜谜的地方每天上午也开,下午也开,每次他都是十点多去这个地方,下午四五点以后还有人在那里玩。猜谜的时候有人给一个大纸条,上面写的场次,然后他花2块钱买一个谜,里面的人收了钱后给他一张小纸条,小纸条上写的36个词对应36种动物,猜谜出那个动物,里面的人就在那个数字后面划勾,然后写上买的金额。一般一次买一个谜是2块钱,其他人也有一次买的10块、8块的。发给他们的大单子就是一张纸写的上午场、下午场,每场都有一个时间,一场就是一个谜。大单子上写的什么内容他记不清楚了,他认定公安机关从猜谜房间里搜缴的大单子就是他所讲的发给他们的大单子。小单子上面有36个词对应36个动物,买哪个动物,里面的人就在哪个数字上划勾,然后在后面写上买的钱数。他认定公安机关从猜谜房间里搜缴的小单子就是他所讲的发给他们的小单子。发大单子给他们的是里面的一个女的,大概有四五十岁,身高1米6左右,体态中等。开小单子的也是一个女的,大概四十多岁,体态较瘦,身高1米6左右。买猜谜的钱是开小单子的女的收的,猜对了就拿着小单子到开小单子的那个女的那去,那个女的就把钱赔给他们。

12、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5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他在路**蔡煤矿五号井旁边一居民家中参与“奉献爱心一比二十倍的有奖回报”智谜竞猜活动,具体是谁家不清楚,玩了1个半小时左右,输了64块钱,将近12点来了很多警察就把他们带走了。第一次是2月1日去的,赢了40多元钱,2月4日也去了,输了27元钱。组织方给他们每人发个智谜竞猜的单子,上面有谜面和谜底,分场次竞猜,总共有36个谜底(是一些动物),可以分开买那一场的那一个或者几个,买中后1元钱中30元,2元就是60元,以此类推。具体有没有封顶不知道,庄家事先将谜底放在一个盒子里,等到开谜时候当着大家的面打开,中的就得钱。组织者和发起人应该是开票和抱箱子的人,开票的有两个人,一男一女,男的是个残疾人,腿部残疾,拄着双拐,年纪四十多岁,带着普通近视眼镜,身高将近1米6,偏瘦;另外一个抱箱子的是女的,年纪也有四十多岁,烫的黄色的短发,身高将近1米6,偏胖,看照片能够认出来。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今年5月份,他和朱**在八公山区朱岗村开了一个猜谜语中奖点。但是生意不行,他们就让朱**在八公山下郢村租的潘家好的一间平房,在那又接着干的。他们雇了四个工作人员,鲍**、王**、朱**、范某某。他们四个都是拿工资的,一天30块钱。王某丁是朱**的弟妹,也算朱**的远亲,她不拿工资,义务帮忙的。有时生意好了,给她一点钱,这五个人是朱**找来的。猜谜语的具体操作是他们挑了36种动物,有十二生肖马、狮子等。参赌人员从36种动物中挑选一种。在买彩票前,他和朱**把谜底锁在一个箱子里,公开放置。然后参赌人员开始买彩票。每张类似彩票一样的票据2块钱,一式两份,红纸是参赌人员拿的,白纸是存根。等大家都买好后,然后开奖。如果猜不中,2块钱就打水漂了,如果猜中了,一赔三十了,也就是得60块钱奖励。按照可能性,中奖的可能性是三十六分之一,但赔率是30倍。除去人员工资、印刷费、租房费、剩下的就是纯利润。利润由他和朱**两个人平分。每天上午开11场,下午开11场,一天22场,每天都营业。每场营业额是100多元,也就是五、六十人次,一天下来是2000多元的营业额。

2、被告人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为他和陈*甲开场子买彩票的事被带到公安局的,也就是2014年5月十几号的样子,他在朱**那里找了一间房子,租了下来,开了一个场子卖彩票。后来那里没什么人玩,就搬到路东村这边来,搞了第二个场子。一共就搞过两次。第一个场子是因为他住在朱**那边,是那边的人,所以是他自己问的。第二个场子的地点,是他亲家朱**给找的,房东叫潘某某,40多岁,就是路东村那边的人。两个场子一共搞了二、三十天吧,有时有人就开,没有就不开。头一个场子弄了十几天,没生意,换到第二个场子也搞了十几天。他们开的场子经营的彩票就是有一个大单子,单子上面写得全是谜语,每一个谜语对应一种动物。另外还有一份一式两联的单子供买的人下注。那个两联单子上有1到36个数字,每一个数字对应的是一种动物,动物里有水龙,火龙,十二生肖什么的。买的人对着大单子的谜语,在两联单子上下注,押动物,两块钱一注,押中了,两块钱就能中60块钱(1:30),没押中,2块钱就给他们了。他和陈*甲都是残疾人,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个月低保400块钱不够生活,只想着做这个来维持生活。最多一注只给下50块钱。也可以买很多注,但是几乎没有人那样下注。一般都是2块钱买的多,买个3至5注。一天分上下午,上午开11场,下午开11场,一天总共开22场,每场大概10分钟左右。每场大概一两百的收入,有时赢、有时赔。一天加起来,大概会有四五百的纯收入,因为还要刨去员工的工资。他和陈*甲是一起干的,什么东西他们两个都一对一半平摊。包括租房子的钱,和员工的工资,盈利的钱也是平分。他们一共雇了四个工作人员,有王**、朱**、王**、“小素”(大名我不知道),都是朋友介绍的,一直都在他们这里干活,在朱**的时候就开始帮他们了。他和陈*甲给每人一天30块钱工资,一天一结。王**和朱**负责开票,王**负责记账,有时候他也记账,“小素”负责包盒子开奖送奖。朱**和他是亲戚关系,他找朱**跟说他没有生活来源,想开个猜迷的店赢点小钱。朱**就帮他们在村里面找了个门面租了下来,至于店里的事情朱**都知道但是没有参与,都是他和陈*甲自负盈亏。

2014年11月到2015年2月份他也参与了,但这次他不是老板,只是陈**雇用他给陈**帮忙的,这次的老板是陈**和朱**,这次是在下郢村一处出租房,陈**和朱**挣钱亏欠都是对半分,陈**每天给他20块钱,他在里面负责记账。每天还是开22场,上午11场,下午11场,每天营业额少则四五十,多则五六十。

(五)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朱*甲开设的赌场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下郢村一自建房内;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辨认出朱*丙和被告人朱*甲;证人王*乙辨认出朱*丙、被告人朱*甲和陈*乙(陈**);证人朱*乙辨认出被告人陈**、朱*甲和朱*丙;证人孙*甲辨认出被告人朱*甲、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朱*甲以营利为目的,以猜谜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非法的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又继续组织开设赌场,持续时间长达数月,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第一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两被告人在第一次开设赌场后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甲提出第二次开赌场自己是给被告人陈**帮忙,而不是与陈**合伙开设赌场的辩解,经查,证人朱*乙、孙**、王*、王**、范某某等人证言与被告人陈**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朱*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犯罪工具谜面1150张、有奖猜谜票据2000张、牌九1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八刑初字第00111号
  •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甲,曾用名陈*乙,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辩护人耿**,安徽省**助中心律师。

  • 被告人朱*甲,绰号“小好”,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5月13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其因病被淮南市看守所暂缓收押,本院后于8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霞

  • 代理审判员孟培培

  • 人民陪审员张祖文

  • 书记员胡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