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南市八公山区XX街道XX浴池旁边的房间内开设游戏机室。室内摆放大型捕鱼赌博机两台(共13个把位)、四台“森林舞机”,合计17个操作基本单元,供他人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缴款书、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04)谢*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周*、张**、洪*、谢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生。2004年8月4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淮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月13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6月8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于7月6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霞
书记员胡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