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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在XXXX对面中国福利彩票室内摆放两台赌博机进行赢利活动。2015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收缴清单,证人朱某某、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八刑初字第00084号
  •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6月3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霞

  • 代理审判员肖翠兰

  • 人民陪审员张祖文

  • 书记员胡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