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邓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于2014年10月初开始以营利为目的在八公**俱乐部内经营一家赌博机室,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10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及毕**出所民警对该赌博机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两台捕鱼机、六台红色单挑机及八台连线单挑机,其中两台捕鱼机一台六个把位,一台八个把位,上述赌博机总计可同时供28人进行赌博活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安徽省**民法院(2010)合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张*、张*某、常某某、陈*、葛某某、管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某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八刑初字第00053号
  •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2010年10月11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合肥**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8日释放。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7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同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其因病被淮南市看守所暂缓收押,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 辩护人陈*,安徽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霞

  • 代理审判员孟培培

  • 人民陪审员刘登云

  • 书记员胡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