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幼儿园对面门面房北3户房间内经营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进行营利活动,2014年10月17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赌博机13台(其中3台捕鱼机每台含8个操作单元共计24个操作单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淮南**人民法院(83)院刑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周*、汪*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1983年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淮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于2月9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霞
代理审判员孟培培
人民陪审员刘登云
书记员胡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