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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甲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缪*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至3月11日期间,被告人缪*甲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回族乡石湾村一小庵内开设赌场,赌资数额较大,参赌人数较多,并从中抽头盈利共达六万元。2014年3月11日晚21时许,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现场共收缴赌资20.35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人魏某某、石某家、赵*、汪某某、詹**、张*、张*甲、黄**、李*、刘*某、詹**、刘*、黄*已、张*乙、任某某、石**、高某某、石**、武*、邵*、詹**、缪*乙、殷某某、詹**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缪*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缪*甲所在社区亦出具符合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缪*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至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八刑初字第00055号
  •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缪**,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2014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后经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于6月6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霞

  • 代理审判员完红波

  • 人民陪审员张晶晶

  • 书记员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