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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初至2014年3月底,被告人陈*伙同李*、杨*(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南市潘集区幸福家园小区租住一民房及在潘集区“澜翔”宾馆开“588”“688“等房间,组织张*、叶某某、王*等十余人用麻将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其中,抽头渔利两万余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张*、谢*、刘*、王*、李*、杨*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归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潘刑初字第00287号
  •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9日被阜阳**派出所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14日经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辩护人朱**,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雷

  •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