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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中旬至2014年8月底,杨**(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潘**电局家属楼一单元20l室开设赌场,期间邀集张*、陈*、杨**等多人多次在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杨**组织抽头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许*与杨**共谋在该赌场内多次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共计37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许*到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本院(2015)潘*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杨**、陈*、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许*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在杨**开设的赌场内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并处罚金,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潘刑初字第00118号
  •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许*,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3月13日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咏梅

  •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