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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某农贸市场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出宝”等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5月14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开设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用的桌椅等用具。2014年5月19日下午,淮南市公安局泥河派出所民警将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陈某某当场抓获外,还将参赌人员陈**、王**等26人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出宝”用的赌具、淮南市公安局泥河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证人陈**、王**、王**、陈*、陈*甲、陈**、王**、陈**、陈**、陈**、陈**、王**、陆**、陈*童、陈**、陈**、陈*书、陈*米、王**、王**、陶**、陈**、陈**、陈**,陈*俊,陈*学、陈*叶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并处罚金,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本院扣押在案的赌具一副牌九,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潘刑初字第00190号
  •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咏梅

  • 书记员陈明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