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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4)3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至1月20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凤台县“和谐家园”西门北侧门面房内摆放两台电子打渔机、一台电子连线赌博机,雇用徐某某为服务员,以押比分输赢的方式供多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营利12205元。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款12205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高某某、陈*、谢**、王某某、谢**、岳某某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经过及照片,凤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殷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能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判处其管制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

二、违法所得款12205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凤刑初字第00436号
  •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9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4月3日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晓敏

  • 书记员张明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