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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以(2011)凤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张*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张*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5日以(2012)淮刑终字第00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2014年7记功一次,2015年7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及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马刑执字第00707号
  • 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宁

  • 审判员刘畅

  • 代理审判员王芳

  • 书记员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