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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200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安徽**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

当涂**法院审理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卜*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当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卜*及其辩护人何柳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承包协议、等证据认定:2013年3月下旬至7月22日,被告人卜*在其经营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东大街米井巷89号“当涂县顺达电子游戏室”内摆放“狮子王国”、“摇钱树”、“万能鲨鱼”、“东方之珠”等19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7月22日,当涂县公安局将其查获,并当场扣押了赌资人民币11175元、赌博机和用于上退分的钥匙等。被告人卜*在此期间,非法牟利累计达人民币100000余元。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卜*将先前购买的“八龙抢珠”、“渔乐无穷”、“天降奇兵”、“东方之珠”等18台赌博机,放入其位于东大街米井巷89号的“当涂县顺达电子游戏室”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8月13日,当涂县公安局将其查获,并当场扣押了赌资人民币21505元、赌博机和用于上退分的钥匙等。被告人卜*在此期间,非法牟利累计达人民币7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卜*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卜*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室内设置多台赌博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卜*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二、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2680元及被告人卜*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赌博机和用于上退分的钥匙,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卜*上诉提出:其自小缺乏父母关爱,没有生活来源,归案后坦白认罪,主动交代非法获利金额,且经营赌场时间不长,退出全部赃款,原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其犯罪起因及犯罪情节,对其量刑畸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之基本相同,另提出原审判决认定非法所得数额证据不足。

出庭检察人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卜*于2013年3月下旬至8月13日间在其经营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东大街米井巷89号“当涂县顺达电子游戏室”内摆放“狮子王国”、“摇钱树”、“万能鲨鱼”、“东方之珠”等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以及非法获利情形等事实有被告人卜*供述、证人袁*、朱*、舒*、郭*、孙*、胡*、杜*、汪*、吴*、石*、芮*、陈*、蒋*、翟*、芦*、陶*、齐*等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承包协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卜*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室内设置多台赌博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判决根据被告人卜*犯罪情节以及积极退赃、认罪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所确定的刑罚是恰当的,而非法所得数额并不影响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上诉人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马刑终字第00181号
  • 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诗超

  • 代理审判员赵丽萍

  • 代理审判员范秀媛

  • 书记员郭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