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程*利用其在花**花和佳苑3栋地下车库看车的便利,购买一副赌具牌*在该车库开设推牌*赌场供周边居民赌博,程*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5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该赌场,发现了十余名参赌人员,并将其中四人予以行政处罚。被告人程*亦于当日被现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坦白,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程*利用其在马鞍**区花和佳苑3栋地下车库看车的便利,购买一副赌具牌*在该车库开设推牌*赌场供周边居民赌博,程*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5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该赌场,发现了十余名参赌人员,并将其中四人予以行政处罚。被告人程*亦于当日被现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周*、张*、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马鞍**司法局对被告人程*的犯罪行为背景因素、是否具有再犯危险、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本案中,被告人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马鞍**司法局的综合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蔚萍
人民陪审员杜杨
人民陪审员高钏翔
书记员凌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