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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中旬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雨山区鸳鸯二村11栋一私建房内经营一无名游戏机室,摆放2台赌博机(共具有12个操作基本单元)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5年9月15日23时许,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平湖派出所民警将该游戏机室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依法扣押2台赌博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〇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中旬起,被告人徐某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鸳鸯二村11栋正北十米一私建房内经营一无名游戏机室,在游戏机室内摆放2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其中“鱼乐无穷”赌博机1台(具有6个操作单元)、“八爪鱼”赌博机1台(具有6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牟利。2015年9月15日23时许,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平湖派出所民警在徐某某的无名游戏机室内查获上述2台赌博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依法扣押了2台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唐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光盘;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〇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雨刑初字第00319号
  •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初中文化,商贩,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1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强

  • 书记员刘洋